统计局规章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XX省统计管理条例》和《XX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应接受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依法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权限履行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依法配备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权限履行统计执法检查,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市企业调查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乡镇统计机构应配备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权限履行统计执法检查,协助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1页共9页(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人员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四)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办理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统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