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人教版九年级《鱼我所欲也》中心论点谈《鱼我所欲也》(以下简称《鱼》)是一篇传统的语文教材,也是《孟子》一书中的代表篇章之一
但是,不仅非常多老师在教学时误把“舍生取义”当作《鱼》文的中心论点,而且不少教参和新编教材也多有此误
事实上,“舍生取义”既不能统摄《鱼》文本身的构造和材料,也不能与《孟子》全书,尤其是《告子》全篇的思想内容相吻合
《鱼》文本身的构造和材料所提醒的中心论点应当是:人皆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贤者能勿丧耳”
假如把《鱼》文分成三段来分析,是不难说明这一观点的
第一段包括两层,从“鱼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层
这一层的开头两句:“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只是作为一个比喻,借以说明“我”“舍生取义”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动形象,鲜明可感,富于气概的修辞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没有使论点得以证明的论据作用
由于人能“舍鱼而取熊掌”并不能证明人就能“舍生取义”
因此,假如把上述两句换成“果敢地”三字放在“舍生取义”四字的前面作状语,是不妨碍文章的思想内容和构造的
可见,这一层的重心全在后面的几句话中
后面几句中的“舍生取义”、“不为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个意思,即不贪生怕死
这些都是作为事实论据的,分别放在第一个分论点我“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前后,进展回环论证,即从事实得出结论,再用事实证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
因此这一层不是用“舍鱼而取熊掌”为论据证明“舍生取义”
而是用“舍生取义”,(即“不避患”、“不苟得”)为论据证明:“我”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
从“如使人之所欲”到“贤者能勿丧耳”是第二层,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能够得生者何不用也
”两个假设反咨询句所包含的普遍事实,从反面证明第二个分论点:人们具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