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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多,其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加重了环境污染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商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二)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五)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投诉举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的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异议申请;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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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