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东中经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
委托代理人石建国,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雪彤,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290号
原审被告王艳玫,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
上诉人马锐因买卖电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XX)东经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锐的委托代理人石建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雪彤、王艳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XX年9月29日,被告马锐与原告业务员吕天翼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4台、网卡4个,共计款104400元;原告以汽车快运的方式给中南公司发货,中南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即时给原告汇款
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为中南公司供货,中南公司作了电汇凭证后,却将汇款撤回
XX年11月2日,中南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00元,余款100000元未付
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金巨人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一周内付清)”;,并加盖了该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