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陆某诉四川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XX)武侯民初字第245号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XX)成民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寨黄龙机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寨黄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冬生,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军基本案情1、1999年10月28日,大连保税区大星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星公司)发出拟设立由陆军任负责人的中国西南办事处的通知,但该通知于XX年12月18日作废
2、XX年7月18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并私刻印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一份
3、在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前,九寨黄龙公司于XX年7月1日由陆军指定,向成都宇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的账户支付了订金5000元
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后,九寨黄龙公司于XX年8月13日由陆军指定,向宇航公司的账户预付货款16000元
XX年8月14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价值80570元的吉爱思彩瓦及附件
XX年7月29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4328平立米的吉爱思彩瓦,每平方米76元
XX年8月29日,九寨黄龙公司由陆军指定,向宇航公司的账户付货款50000元
九寨黄龙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均是由宇航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4、XX年6月21日,陆军通过宇航公司账户向大星公司付清了吉爱思彩瓦及附件的全部货款
九寨黄龙公司使用完第一批吉爱思彩瓦后不久,第一批吉爱思彩瓦便由桔红色变为白色,九寨沟县建设规划局函告九寨黄龙公司不能使用该品质的吉爱思彩瓦用于九寨沟景区的建筑物
5、陆军为追索货款,以其私刻的大星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制作了授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