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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是长期开展的学雷锋活动的发展和延续,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独特的传统优势,近年来,昆明市志愿服务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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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
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服务
第八条每年3月5日为昆明市志愿服务日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第九条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在同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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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