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指南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使用规定,为指导与规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是指申请奖励资金补助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可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方式的,由投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商)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2、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或者有相应的技术单位进行支撑;13、投资运营商作为申报主体的,应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方案优化、检测及运行管理等能力,并与申报项目的业主单位达成合同能源管理书面协议
(二)工程项目1、已经列入《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工程项目仍需要进行申报;2、申报项目的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齐全,包括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等;3、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符合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及新型墙材使用规定,并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须在2010-2011两年内进行施工;(3)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总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4)对工程规模略低于上述(3)要求、技术先进、节能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可作为以奖代补项目申报
三、申报技术类型与技术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