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秦工商处字〔20XX〕8号当事人:冯晓胜,男,汉族,住址:XX省XX县区高家坪乡高家坪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10215017
20XX年4月13日,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水销售分公司书面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平高速公路tp16标项目经理部院内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0X国5车用柴油时,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许可,擅自在陕ey3095东风多利卡流动油罐车罐体上使用“中国石油”注册商标
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涉案油罐车1辆
当事人于20XX年12月从西安三桥市场购买二手东风多利卡流动油罐车一辆,容量3吨,车牌号为陕ey3095
20XX年3月中旬,当事人在陕ey3095东风多利卡流动油罐车罐体上喷绘“中国石油”注册商标
同年3月26日,当事人以6000元/吨的价格购进0X国5车用柴油3吨,罐存在陕ey3095东风多利卡流动油罐车内,并以6
2元/升的价格在天平高速秦州工程标段销售,以上0X国5车用柴油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经查,“中国石油”文字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第49657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9类
20XX年4月13日,我局函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请求查询是否授权陕ey3095东风多利卡流动油第1页共4页罐车使用“中国石油”注册商标
4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复函我局:陕ey3095东风多利卡流动油罐车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授权,擅自在流动油罐车罐体上使用“中国石油”注册商标
当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喷涂消除陕ey3095东风多利卡流动油罐车罐体上的“中国石油”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销售分公司举第1页共15页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