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汇报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区、区政府和高XX县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
因征地引发的信访、诉讼、行政复议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任务
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相关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
农业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一)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前,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区、区和高XX县区、旅游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政府发布
(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
勘测调查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
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三)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勘测调查后,由土地第1页共3页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