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参考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计生法》以及有关打算生育政策、法规,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条社区居民都应自觉恪守本居民公约
第二条居民应自觉实行打算生育,履行打算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恪守《婚姻法》、《计生法》规定,鼓舞晚婚,反对买卖婚姻
新婚夫妇应自觉参加街道、居人口学校的学习
第三条实行凭证生育,鼓舞晚育
符合生育条件的居民应自觉申请办理打算生育证
持证怀孕后不得进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为了母婴平安,倡导住院分娩
生育小孩的家庭应在当月内主动向居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并在一个月内到公安部门申报户口;发觉有弃婴、溺婴行为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居民抱、送养小孩必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计生法》的有关规定
凡非法抱、送养小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计生法》规定的标准收社会抚养费,属买卖小孩的;一律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已生育的育妇都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
育妇可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凡出现打算外怀孕的应主动向居委会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外出务工的居民应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告知外出的详细地址,提供一个担保人
第六条外来人员应恪守流淌人口治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第七条居委会依照本居的情况制定对计生“三户”的优惠规定和效劳承诺
第八条对违背打算生育政策的居民,取消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资历
凡打算外生育,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街道上报法院申请强迫执行,对破坏打算生育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落实责任制,实行合同治理
1、计生领导小组与包片的居干部、居民小组长、中心户长签订打算生育工作责任书;2、包片居干部与已婚育龄夫妇签订打算生育治理合同,合同的签订时间从办理结婚登记日开场
第十条干部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打算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