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学习心得【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33号【发布日期】2016-09-06【生效日期】2016-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6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第1页共18页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