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蚌埠市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共13项、细化为53项)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六)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七)不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优惠措施;(八)依据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十一)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二)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将属于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咨询、培训、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十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十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3、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实施标准:⑴、无主观故意、主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免于罚款。⑵、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⑶、初次违法,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⑷、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