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____年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高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和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行高危险作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第三条高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有较高风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悬挂作业、爆破作业、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电气作业等。第四条高危险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人进行,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高危险作业前,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计划。第六条风险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第七条作业计划应当明确作业的具体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等,并列出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事件的预案。第三章作业现场管理第2页共4页第八条高危险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和周围人员进行安全警示。第九条高危险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栏、护栏、防护网等。第十条高危险作业现场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风险管控。第十一条高危险作业现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四章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应当持有效的高危险作业操作证,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第十三条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和作业方式。第十四条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五条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应当密切配合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严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作业安全。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高危险作业事故时,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救援和抢险措施。第十七条高危险作业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第3页共4页第十八条高危险作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的损失。第六章监管责任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作业的监管,加强执法力度,确保规范执行。第二十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高危险作业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升公众对高危险作业安全的认知水平。第二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第二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作业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高危险作业管理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就从事高危险作业,或者擅自更改作业计划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不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4页共4页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高危险作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