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编外用工人员自查报告1
编外用工人员自查报告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应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法律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核定用工数量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控,原则上只减不增,因事业进展工作需要增加的,应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编外用工控制数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编办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任务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市本级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审批管理单位)尚缺编的,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经市编办核准可顶编使用编外用工
已经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用编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的,报市编委审批
编外用工控制数经市编委或市编办讨论同意后,由市编办书面函复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抄送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编外用工实际使用人数大于控制数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得列支相关人员费用
2、差额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备案管理单位)使用编外用工数需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未经备案不得自行聘用编外用工;未经备案已经自行聘用编外用工的单位,需在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按程序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或备案不通过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