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放射源安全规程1.放射源安装完好后,必须用防护罩将放射源罩住,并焊接牢固,同时在放射源周围安装合适的金属护栏。2.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放射源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严禁敲击碰撞放射源体。3.在放射源放射区拆装维修时,操作人员必须穿防辐射服装,否则不得进行。4.定期检查相应的防盗、防辐射装置和防射线警告标志是否完好无缺,如有缺损,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方可使用,并且要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5.必须在系统安装完后,方可将放射源放射状态的开关装置置于“开”状态,并加锁锁紧。6.在放射源处于“开”状态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放射源射线内的射线辐照区,不得在放射源旁坐卧或停留。7.当放射源需检查修理维护时,必须关闭放射源电源,并将放射源的射线开关置于“关”状态,并加锁锁紧。8.放射源的放射线失败或停用需更换或报废时,必须保持放射源铅罐完好,并加锁密封。各地卫生防疫部门要妥善保管或返回生产厂家,不能随意放置旧放射源。9.如果放射源失窃,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2024年放射源安全规程(二)第一章:总则第2页共4页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核能安全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所有放射源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核能发电、核医学、放射卫生、科研和工业应用等领域。第三条:本规程的宗旨是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和监管,防范和减少放射源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第四条:本规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技术、依法治理”的原则,推动对放射源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是我国放射源安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规程,统一组织和协调放射源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放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放射源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放射源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放射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八条: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加强对放射源管理机构和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放射源的分类和管理级别第九条:放射源按照辐射性质和辐射强度分为四个级别:A级、B级、C级和D级。A级辐射强度最高,D级辐射强度最低。第十条:A级放射源属于高风险放射源,包括核燃料、核废料等,由国家核安全局直接管理和监管。第3页共4页第十一条:B级放射源属于中等风险放射源,包括医用放射源、科研用放射源等,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家核安全局共同管理和监管。第十二条:C级放射源属于一般风险放射源,包括工业用放射源、教学用放射源等,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管。第十三条:D级放射源属于低风险放射源,包括民用核技术应用产生的自然辐射、放射剂量甚低的教学用放射源等,由放射源使用单位自我管理和监督。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放射源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人员培训,确保工作人员了解辐射防护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控制辐射剂量。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监测,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第十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对放射源的来源、存储、运输、使用、出让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九条:国家核安全局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4页共4页第二十条:对于放射源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国家核安全局和各级地方政府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构成犯罪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