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习心得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
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了解释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
一、新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
不久前,又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与确立,并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效婚姻原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