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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新政】《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权属第三章资产运营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股份合作第六章产权交易第七章审计监督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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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承担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