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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不断提高森林覆益率
到2019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
第五条州、县、市林业局是本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站是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建设的基层组织,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领导,根据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七条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
第八条植树造林按林业区划实施,坚持造管结合,多种经营,发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和水源林,保护中幼林,分别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鼓励集体和个人种植经济林木,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建设应当优先给予扶持
第九条植树造林应当有领导、有计划地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积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州,县、市,乡、镇,村、办应层层营造样板林,实行集约化经营,为植树造林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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