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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
下文是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阶段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xx]10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办发库字[20xx]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第三条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
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六条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
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消落区管理实行政府全面负责,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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