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总面积1
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
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企业;(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