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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创建矿山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集约与高效利用
下文是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符合能独立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相应的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由其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依法征收
符合前款条件的,须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认定,再按规定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的全部价款为矿产品销售收入
经过开采形成的原矿或者经过采选形成的精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