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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42号文和(1997)办字20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3000010006131/1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0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0094821/1,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2020年12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2020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80号文件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496,433,839股,于2020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0年3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1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200,000,000股,于2020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0年7月9日,公司以2020年末总股本2,371,233,839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