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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办法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属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茶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海淡水捕涝和海淡水养殖、滩涂养殖及水生植物收入;(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棕片、木本油料等收入;(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香菇、蘑菇、金针菇、猴头菇、平菇、黑木耳、银耳等收入;(七)其他类收入
第四条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表统一执行
个别省定应税产品税目、税率的调整,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决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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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成原产品的实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