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2005年2月22日京政管字〔2005〕53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XX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XX县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空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均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
其他地区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标语和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标语和宣传品不得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XX省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地点、媒体形式以及规格等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标语和宣传品应当在公益活动举办地点或场所周边范围以内设置,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范围;(二)不得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第六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1页共13页(一)举办大型活动的,最多可提前2日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二)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置挂旗的,最长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20天;(三)在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张贴、张挂标语和宣传品的,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