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广场园事活动工作意见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维护公园、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公园、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公园、广场的社会效益,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现就加强中心市区公园、广场园事活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活动内容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园事活动内容的备案管理,确保园事活动按要求举办
(一)公园、广场内允许举办下列活动:1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2
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3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4
公益性宣传活动;5
其他有益于公园、广场发展的活动
(二)公园、广场内禁止举办下列活动:1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2
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活动;3
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4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5
影响场地安全,以及可能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活动;6
对公园、广场景观或设施影响较大的活动;7
未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8
现场销售活动;9
法律法规禁止举办的其他活动
公园、广场内原则上不允许举办商业活动
二、活动申办程序在中心市区各公园、广场举办园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精心策划组织好活动,制定和落实好相应的措施,第1页共2页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报市园林局养护科审查备案(审查时间为3个工作日),需要向其他相关部门报批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申报材料包括:1、公园、广场宣传活动申请表;2、活动方案说明(包括活动场地布置、参加人数、车辆停放、安全保卫应急预案、人员疏散等);3、申请举办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4、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应提交批准文件
三、相关管理要求1
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园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