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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文是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中央驻各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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