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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法篇一: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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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