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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新条例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文是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九)职业康复费;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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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辅助器具费;(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