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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下文是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