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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下文是山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指导管理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执法机构,建立专门工作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设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名册档案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