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象山县财政局象山县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象外经贸〔2008〕6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补充意见》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象山县政府(象政发[2008]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及按照(甬外经贸财[2008]87号)《关于做好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有效解决当前外贸企业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一、《补充意见》第1条实施细则1、奖励对象:象山县各类自营进出口企业2、奖励商品范围:出口退税不为零及17%的象山县内产品
其中木家具奖励范围详见木家具商品编码清单(附件3),针织服装奖励范围详见针织服装商品编码清单(附件4)
3、奖励时间范围:2008年7月1日到12月31日出口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
4、奖励标准:以(象政发[2008]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补充意见》文件第1条规定为准
5、奖励资金申报方式: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专项奖励资金,需向象山县国税局进行单独申报,并填写《(象山县)申请表》一式三份,专项资金申报与出口退税申报同步进行
外贸生产企业申报时填写《(象山县)外贸生产企业出口奖励申请表(一)》(以下简称《(象山县)申请表一》,详见附件1);外贸流通企业申报时填写《(象山县)外贸流通企业本地产品出口奖励申请表(二)》(以下简称《(象山县)申请表二》,详见附件2)
未申报或未同步申报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得享受专项资金的扶持
6、象山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款项调度安排,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补充意见》第1条具体操作办法(一)企业操作流程1、外贸生产企业申报出口专项奖励资金,必须是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基础上,在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