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管理总结出生证管理制度XX县区卫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事务
一、出生证的签发、换发、补发1、对于在我区范围内出生,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由出生机构医务处签章的出生时相关信息记录;(2)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2005年3月1日以后在我区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种原因未领证的,由出生医疗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3、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无论户口区内区外),应由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接生人员证明;(2)出生地村或街居委会提供盖章的证明;(3)父母的亲子声明;(4)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因抱养关系提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供亲生父母的信息材料,如无亲生父母信息材料,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签发原则上不得重复换发,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区妇幼保健院依照程序可以办理换发:(1)因签发机构或当事人的责任导致证件无效的;(2)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初审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3)要求变更父母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换发时要按照要求保存原证件,并做好登记;(4)在作废证件的三联上均打上作废标识
6、因为证件遗失、损毁等原因可申请补发,补发应提交申请,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审核,补发证件信息应与原签发证件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审核资料包括
(1)由申请第1页共2页人提供在哪里签发的证据,如原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申请书并有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盖章;(3)审核时网上无法查对信息时应由申请人提供出生医院证明材料
7、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