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依法治国演讲范文
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王家福教授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
(注: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这种概括是极为全面和精辟的
对此,我个人深表赞同
但我认为,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这就是:在众多的经济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
是应强调民商立法及其原则和精神,还是应强调以政府部门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行政立法以及其采纳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
这其实是关系到我国立法方向的重大原则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
这是因为,民商法作为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
如果我们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有偿以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则必然要加强民商法的作用
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健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商法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上,还表现在它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上
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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