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学习参考心得体会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公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主旨、全口径预决算、地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获得严重打破并进展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视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
主要能够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一)匡正立法主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视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治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开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标准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治理和监视,建立健全全面标准、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视职能”修正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治理”修正为“加强对预算的治理和监视”,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治理法转变为标准政府法、治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协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标准政府钱袋子”,政府往常仅仅是治理监视的主体,而如今同时也是被治理、被监视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表达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的为“建立健全全面标准、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视,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按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