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干发[20XX]5号《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乡镇场XX县区直机关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二)组织调查、协调和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不服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四)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场XX县区直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五)对乡镇场XX县区直机关处理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完成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第1页共5页投诉调查;(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需要予以效能告诫,涉及正、副科级的,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