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大会讲话稿XX省煤矿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煤矿复产验收),维护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复产是指合法生产、建设矿井停产停工(以下简称停产)后恢复采、掘活动或恢复原煤生产和建设施工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合法生产煤矿、在建煤矿停产停工后的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复产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省、市、县三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复产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指导主体
第五条政令性停产煤矿的复产验收实行“谁停产,谁验收”的原则,由做出责令停产的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非政令停产煤矿的复产验收实行“停产备案,复产验收”的原则,由县级(或基层,下同)煤矿复产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负责所属煤矿非政令性停产的复产验收工作
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安监、国土、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工会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验收小组,由相关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可以聘请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把关
第二章停产煤矿分类第六条根据煤矿停产的性质将停产分为政令性停产和非政令性停产
政令性停产,是指煤矿因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第1页共6页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煤矿强制性停产
非政令性停产是指除政令性停产以外的各种性质和形式的停产,包括煤矿企业因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农忙季节、检修、证照到期或其它内部原因等有计划停产,或因地震、洪灾、泥石流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煤矿停产
第七条政令性停产的,责令停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