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总则01
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3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1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
2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3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4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5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6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7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8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9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