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十禁”规定一、严禁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按承诺时限办结
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服务事项职能时,应当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得推诿、扯皮和拖延
二、严禁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创新服务举措,建好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良风气,坚决杜绝对执法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粗暴执法
三、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要和接受基层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不得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不得委托服务对象为自己办私事
四、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收费、罚款
五、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可以收费、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第1页共12页其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采取处罚和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