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1第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在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自律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处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实施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相关措施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一)自律监管对象最近六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二)自律监管对象最近六个月内曾被全国股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