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