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
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