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本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所属各部门均须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本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每年安排不少于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1第五条本企业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本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六条本企业应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应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七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