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托管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酒店
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系在中国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管理公司系在中国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第二章名词定义第一条:酒店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酒店,内容包括:(1)带有卫生间的客房;(2)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3)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pa)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5)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酒店正式开业日“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1)酒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2)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3)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4)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5)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6)各项保险生效;(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