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远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清远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评审管理,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客观公平,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配置效率,根据《清远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清高委〔2017〕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项目评审对象
本办法的评审对象适用于入选了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广州“羊城人才计划”、深圳“孔雀计划”或同等级别以上(含同等级别)人才或团队的技术带头人(或核心研发人员),来我区落地产业化的人才创业项目
第二条项目评审原则
人才创业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实效、规范程序、注重效率的原则,不断提高项目评审和服务管理的水平及质量
第三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提出申请
创业团队(或个人)向区科技信息局提出项目评审申请,提交“清远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评审申报书”(见附件1)和相关印证材料;2(二)资格审查
区科技信息局依据《清远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清高委〔2017〕23号)第六条中的人才创业项目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做说明);(三)专家评审
根据区科技信息局提出的项目评审申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确定评审专家后,转由区科技信息局组织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四)审批确认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区科技信息局牵头,综合区各部门意见,形成“关于**人才创业项目的财政扶持报告”,提交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五)公示兑现
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评审项目在区管委会网站(www
cn/)上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信息局牵头调查处理;无异议的按程序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能够客观、公正、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