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2015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网站发布)说明: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两个部分: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各等级旅游度假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细则二强制性指标综合评价表(100分)总分(1000分)游客分(100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达标8590085省级旅游度假区达标7075070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强制性指标,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中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为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
2、进行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评价时,须对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分,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种:10项指标均达标时,总评为“达标”;有任意一项或以上指标不达标,总评为“不达标”
3、进行第二部分资源环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时,由评定组成员分别对评价项目计分,最后计算算术平均分
4、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均须“达标”;第二部分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85分,省级旅游度假区1须达到70分
2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指标内容是否达标1应具备适宜度假的气候条件和环境,区内无被污染的水体、空气或土壤,无多发性不可规避的自然灾害
2应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km2
3应具备至少3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
4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应有至少1/3平均停留3夜以上或2/3平均停留2夜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至少1/3平均停留2夜以上
5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比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