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桩机械施工租赁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郭松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调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钻孔直径为50cm的深层搅拌桩机械、发电机及配套设备和零件
数量:甲方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要增加或少桩机数量的,乙方应随时根据甲方要求增调桩机进场施工或立即将桩机撤出施工场地
使用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光快速路接顺段工地
第二条:乙方为租赁机械配备熟练的操作手伍名,其每人工资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
(操作手工资已包含在租金内)第三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工程搅拌桩施工完成时止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1、每台桩机的月租金为38000元/月,该租金已包含5名操作手工资在内
2、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应付桩机租金总额的50%,全部搅拌桩施工完成撤场后20天内结算并付清租金余额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1、租赁机械的交货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光快速路接顺段工地
2、乙方应保证搅拌桩机的各零配件完整无损,进场后能立即投入正常施工使用
3、如果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疪等属于乙方的责任时,乙方应立即更换合格并能正常使用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1、租赁使用期间的机械用电及动力燃油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2、租赁机械在租赁使用期内
乙方应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是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在工作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
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果超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