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赴旅游组团社与接待社合同合同编号:境外甲方: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以下称甲方),具备中国公民得办理去旅游业务旅行社之资格
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赴旅游的经营权
总部设在广州市
乙方:广东粤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具备公布得办理中国公民来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旅行社之资格
甲、乙双方为发展共同的事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为组织、接待中国公民赴旅游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力业务,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接待标准,安排旅游团的旅行游览活动
第二条:甲方应在旅游团进入之日起_20_天前向乙方确认;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确认函之日起_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甲方应当在旅游团进入之日前_7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下列数据:1
接待准备;2
旅游安排;3
旅游者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名称、号码)4
所需房间数;5
入境航班或车次;第三条:甲方应当在旅游团离开之日后30天内,用电汇方式把旅游团的全部旅行费用汇入乙方账户
旅行费用以支付
账户汇款账号:银行名称:银行地址:银行代号(SWIFTCODE):户名:总分行支机构代号:账号:第四条:如甲方操作失误造成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为旅游团提供服务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应当为旅游团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用费差额退还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乙方的原因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应当为旅游团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