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管理史英国教育的发展背景与分期英国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
基础教育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6~17世纪时期1、学校设在大教堂或寺院内,由主教或教士对各种年龄的受教育者进行教育
分文法学校和歌吟学校,内容讲授文法、修辞、辩证法等
2、大学二、19世纪至二战前:国家介入公共教育事务及公共教育体系的建立(一)国家干预教育事业的开端工业革命对义务教育的要求1807年议员怀特布雷德向议会提交一项提案,建议用公款建立国民教育制度
这是英国议会第一次以国家名义讨论教育问题
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2万英镑的教育拨款、这是英国政府第一次资助教育
1839增加到3万英镑,并在这一年成立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管理教育事务
这是英国教育由教会控制朝教育国家化方向发展的转折点
,也是国家干预教育事业的开端
(二)公立初等教育制度的建立1、背景(1)英国在《工厂法》中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没有接受初等教育,不允许进工厂做工;(2)1867年英国通过了改革法,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有了主张自己权力的条件
2、1870年《初等教育法》(福斯特法)的颁布内容:(1)在教会学校不足的地区,用地方税兴办公立初等学校;(2)把全国分为若干个学区,每个学区设立一个经选举产生的“学校委员会”,作为地方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本学区的教育工作;(3)对5~12岁的儿童实行强迫的初等教育,但收取少量学费(政府补助金、学费、地方税各占1/3);(4)承认教会兴办与管理的学校为国家的一种教育机构,但地方税不予以补助;(5)学校普通教学与宗教分离
接受国家补助的学校,不得开始某一教派的宗教课程
公立学校不得强迫学生上特定的宗教课
教师可以不参加学校的宗教教学,家长有权要求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或宗教教学
3、初等教育法的特点(1)典型的英国式的妥协法案:拾遗补缺(2)形成了英国基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