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项目管理中心——张波“张波命案”死因不明。——控告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执法过错尊敬的中共XX市委并阮成发书记:我作为死者张波之妻,在此以万分沉重的心情上书,控告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执法过错,对2012年2月10日晚发生的“张波命案”至今死因不明而鸣冤叫屈。一、命案悬疑2012年2月10日晚,发生了一起震惊XX县区的“死因不明的张波命案”。据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见附件1—①)称:当晚23时许,公安巡警大队肖警官带三名协警及程某到陈群租住地查处吸贩毒嫌疑。正在陈群家玩扑克(斗地主)的张波(见附件2)和郑练兵见状便打开窗户先后跳窗逃走,后来张波被送到XX县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救治至死亡。其后,在医院便发生了公安人员殴打家属、众多警察抢尸的野蛮执法、警察抢夺家属影视器材毁证据、以及对上访威逼恐吓与拘留等(见附件4)。不仅如此,迄今“张波命案”仍死因不明,存在多处悬疑的问题:一是张波跳楼事发时间与公安通报时间不相符;二是张波跳楼事发后离开了现场,但公安通报未指明去向;三是公安通报的张波被120送往医院的路途时间明显过长,不合情理;四是张波在重症监护室的受伤状况、言行以及留下的衣物明显有他人加害的痕迹;五是在医院发生了众多警察围住家属并将尸体强行从医院带走,公安副局长俞伟喊“打。抓。”,指挥对我们家属进行强压殴打;六是公安警察在医院的走廊上对家属进行殴打,有的防爆队员强行将家属拖拽至电梯里进行殴打,甚至有的在对80余岁老人动手时被在场的工商局领导喝止,造成了家属身体伤害,还强行抢夺摔毁家属1携带的摄像机等器材,毁灭证据;第1页共5页七是家属对该案不服和质疑上访,又遭到公安威逼恐吓与拘留等。综上,我们不仅不明的死去了亲人,在悲痛之时还遭到了公安执法过错的凌辱和迫害。二、控告内容(一)命案“第一现场”有重大疑点1、公安的认定。据公安(见附件1—②)称。张波是在2012年2月10日23时40分许,从园艺花城小区13栋2单元202室的北房跳窗逃走,因身体重心失衡,头部着地受伤,民警肖敏立即联系120急救车,次日(2012年2月11日)零时许,120急救车将张波送到医院,因其伤势过重于当日8时许死亡。2、我方的质疑。(1)事发时间疑点突出。经详实调查。张波跳楼地点至医院相距约2公里,救护车行驶最多5分钟,然而据公安通报将张波从事发现场用120送到医院的行车时间却花费了约40分钟。与此,还存在着事发时间与事实的严重不符。从时间的疑点可见,在这背后隐藏了事实的真相:①证人潘阳、张黎明、郑练兵(分别见附件5—①、6—①、7—①)证实张波跳楼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22时之前。与公安所称张波跳楼时间相差一个半小时以上。②医院医师邸方、张恒(见附件8—①)证实张波的入院时间为2012年2月11日0时40分。与公安所称零时许120送张波至医院,途中耗时达40分钟;与上述三证人所证张波跳楼时间到120将其送到医院间隔约两小时40分。(2)事发过程疑点突出。①据公安通报张波是从园艺花城小区13栋2单元202室的北房跳窗逃走,因身体重心失衡,头部着地受伤。但根据我方调查:该跳楼2地点是一处民宅,从张波所跳窗户至地面总共高度不过3.5米(见附件10),在这种高度下即便身体重心失衡,也不可能出现医院诊断的“Ⅲ级脑外伤”(见附件8—②)。②据证人郑练兵(见附件7—②)称。他在张波跳楼以后,第2页共5页也跟随其后(见附件5—②、6—②)跳窗逃走,当时,他跳到楼下后就没有看到张波。③据该小区肖婆婆证实。当晚约10点多,从麻将室出来,在小卖部处看到张波从面前走过,但没有打招呼(见光碟附件11)。说明张波跳楼后没有滞留在现场。④据调查。该小区电子监控设备完好,事发现场的一侧约6-7米处,就有一处监控录像点(见附件10—②)。只要调取当时监控记录就可证实张波是否离开跳楼现场。上述疑点,均说明张波跳楼后离开了跳楼现场,至少也有长达1小时以上的时间张波去向不明。然而,公安究竟从何处将张波通过120送往医院,疑点突出。从上述证据还可推断,张波自跳楼后到送达医院其间,公安已经控制了张波,我们不能排除公安在其间对张波的加害直至“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