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入户宣传讲话稿办事规程: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办事机构: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公地址: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XX县区(市)县到派出所)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备注说明
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
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学历入户:前置条件
在我市中心XX县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XX县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先落户后择业)
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2、毕业证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XX市人员第1页共4页入户联系函》(原件);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